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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知识汇总

发布:2024-04-27 16:38,更新:2024-05-09 08:00


一、从事什么业务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什么情形下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


三、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依据2015年10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经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四、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等材料。

(五)办公场地证明;

(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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