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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版物经营的批发与零售资质的争议

发布:2024-06-03 14:13,更新:2024-06-24 08:00

按照一般的逻辑,图书零售门店应从图书批发企业进货。但是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后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这就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图书零售门店可以从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合法性。因此,再坚持零售书店必须从图书批发资质单位进货,就显得不合时宜、于法无据了。

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法律确认了从零售资质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合法性,那么具有零售资质出版发行单位是否也可以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呢?笔者以为是可以的。一是法律并没有命令禁止,二是既然从依法取得出版物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是合法的,其必然的逻辑是,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


关于供货单位应该是批发资质的认识,或许,我们的执法者的意识还停留在以前。的确,在这一点上,现行的2016版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与之前的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有不同。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要“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而2016版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2016年,为了顺应市场发展趋势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做出了若干重要调整。其中核心是简政放权。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对图书批发资质审批条件的放宽。例如,对比2011版与2016版《规定》,对出版物批发单位的“硬杠杠”明显降低,既无“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要求,也无“注册资本”要求,而仅要求“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当然,也包括本案所涉及的内容。

按照一般的逻辑,零售门店应从批发企业进货。因此,对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可以理解为从具有图书批发资质的企业进货。但,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订为“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从法律层面确认了从零售资质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合法性。因此,再坚持零售书店必须从图书批发资质进货,就显得不合时宜、于法无据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法律确认了从零售资质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合法性,那么具有零售资质出版发行单位是否也可以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呢?笔者以为是可以的。一是法律并没有命令禁止,二是既然从依法取得出版物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是合法的,其必然的逻辑是,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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