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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版物批发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介绍!

发布:2024-06-03 14:09,更新:2024-11-22 08:00

一、行政审批后置

       除设立出版单位之外的出版经营范围,工商采取后置审批的规则,也即可先行办理相关经营范围的工商登记/变更,后向有关部门申领许可证。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 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2)经审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闻出版局将予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

1)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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